通过该交易,您可以开立指定电子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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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电子结算账户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协议

 
 

    甲方(客户)自愿使用乙方(浙商银行)电子结算账户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相关术语含义

   “电子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以单位名称开立或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与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电子结算账户密码”是指甲方自行设定并在使用电子结算账户业务时用于校验身份的字符信息。电子结算账户密码连续错误输入3次,该密码将被冻结。

   “电子结算账户主账户”是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与电子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每个电子结算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主账户。

    第二条 基本约定

   (一)电子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资料、密码重置和注销手续,须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办理开立手续,甲方应提供按照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规定所需的开户资料;

   (二)电子结算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转账以及贷款(票据贴现)等各类款项的划入。

   (三)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甲方使用电子结算账户可购买乙方公开发售的金融产品或办理其他存款类业务,包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理财产品。甲方办理或认购的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可用于授信业务质押,理财产品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结算账户资金及认购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理财产品的利率、计结息规则等按照相应业务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子结算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与划回

   (一)划入

    电子结算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转账以及贷款(票据贴现)等各类款项的划入。

   (二)使用

    甲方可凭电子结算账户自助注册乙方网上银行,凭预设密码通过乙方网上银行使用电子结算账户。

    1.甲方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子结算账户购买乙方公开发售的金融产品,包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理财产品。

    2.电子结算账户资金可用于归还乙方借款本息和支付乙方手续费。

    3.电子结算账户资金可用于缴存乙方保证金。

   (三)划回

    电子结算账户资金可划回主账户,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向其他账户转账,不得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第四条 电子结算账户业务的管理

   (一)账户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查询电子结算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二)密码重置

    电子结算账户密码遗失或密码冻结,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结算账户密码重置手续。

   (三)权利质押

    甲方办理电子结算账户项下定期存款、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乙方开户行开具质押权利凭证,并按照乙方定期存单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自愿使用乙方电子结算账户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享受该业务相应的服务。

    2.甲方有权申请注销电子结算账户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

    3.甲方对乙方电子结算账户及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以拨打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义务

    1.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电子结算账户业务,须遵守《浙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

    2.甲方使用电子结算账户开立乙方网上银行业务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客户号、电子结算账户账号及相关密码,不得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凡使用“电子结算账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甲方本人所为,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凭借电子结算账户办理业务,须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5.甲方使用电子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6.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制定电子结算账户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的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2.乙方有权对电子结算账户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所涉及的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3.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电子结算账户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业务的有效凭据(证据)。

    4.乙方因下列原因没有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

   (2)甲方电子结算账户余额不足。

   (3)甲方电子结算账户被依法冻结。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原因的情况。

    5.乙方若修改本协议内容或调整相关收费及服务标准,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作出的变更,有权注销相关银行服务。公告期满,甲方未提出注销申请的,视为同意本协议的修改或收费及服务标准的调整。

   (二)义务

    1.乙方应对电子结算账户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所使用软件的合法性和业务系统的安全性负责。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结算账户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信息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结算账户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完成乙方电子结算账户或网上银行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开通网上银行起生效。

    第十一条 提示

    乙方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一旦点击“同意”,即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