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信息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浙商银行)提供的信息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相关术语含义

   “信息服务”,是乙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甲方订制的信息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账户余额变动通知”和“指定账户转账汇款”等指定特色业务。

   “指定手机号码”、“指定电子邮箱地址”,是甲方指定的用于使用信息服务的手机或电子邮箱。

   “账户余额变动通知”,是乙方根据甲方设定的提醒金额,当甲方指定账户发生超过提醒金额的余额变动时,向甲方指定手机号码或指定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的提醒通知。

   “指定账户转账汇款”,是乙方在收到甲方通过指定手机号码发送的符合乙方业务规则的短信时,将甲方账户资金转账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信息服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享受相应的服务。

    2.甲方有权申请注销乙方通过信息服务提供的某项业务,也可申请注销信息服务。

    3.甲方对乙方信息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义务

    1.甲方使用信息服务,须遵守《浙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

    2.甲方应保证“指定手机号码”、“指定电子邮箱地址”、“指定收款账户”的准确,因甲方登记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使用信息服务应将短信发送到95527。

    4.甲方应妥善保管指定手机和指定电子邮箱,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的甲方账户信息泄露或账户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使用信息服务,须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制定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2.乙方有权对信息服务所涉及的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3.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提供信息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短信内容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3)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原因的情况。

    4.乙方若修改本协议内容或调整相关收费及服务标准,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作出的变更,有权注销相关银行服务。公告期满,甲方未提出注销申请的,视为同意本协议的修改或收费及服务标准的调整。

   (二)义务

    1.乙方应对信息服务所使用软件的合法性和业务系统的安全性负责。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信息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信息服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完成乙方信息服务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开通信息服务起生效。

    第八条 提示

    乙方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一旦点击“同意”,即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